什么是刑事赔偿?刑事赔偿包括哪些范围?
很多人的意识里,赔偿一般都是民事案件里才会出现的,很少有人知道刑事案件其实也涉及赔偿。刑事案件内的赔偿,我们统称为刑事赔偿。那么,刑事赔偿包括什么范围呢?今天,国晖律师事务所就这个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资料,希望可以给大家借鉴学习有所帮助。
在刑事诉讼中,错误拘留、错误逮捕、无罪错判的;刑讯逼供、违法使用武器、警械、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,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和违法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追缴等措施,造成财产损害的都属于刑事赔偿范围。
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:
一、在刑事诉讼中,错误拘留、错误逮捕、无罪错判的;刑讯逼供、违法使用武器、警械、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,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;
二、违法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追缴等措施,造成财产损害的;
三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:
1、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、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。
2、依照刑法第17条、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。这主要包括:
⑴、不满14岁的人;
⑵、已满14岁不满16岁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;
⑶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。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,并非缺少犯罪事实,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,豁免了其刑事责任,因此,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3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、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。这主要包括:
⑴、情节轻微,危害不大,不认为犯罪的;
⑵、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
⑶、经特赦免除刑罚的;
⑷、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,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;
⑸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
⑹、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4、刑事侦查、检察、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、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。
5、因公民自伤、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。
6、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刑事损害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,但是刑事损害的赔偿也得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。
刑事赔偿程序只有一种,即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,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,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,对赔偿的复议决定不服,再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,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。
1、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:
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,以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已经确认为前提。这一点与行政赔偿的单独提起的程序相同。
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有以下内容:
(1)、如果有两个赔偿义务机关,请求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。
(2)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,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,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。
2、刑事赔偿复议程序:
这一程序不适用于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。
(1)、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。
(2)、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,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,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,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。
3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:
(1)、设置: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置赔偿委员会,赔偿委员会由3至7名审判人员组成。
(2)、管辖:刑事赔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,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,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。
(3)、处理程序:是一种非诉程序,应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,决定为终局决定,一经作出,即产生法律效力,必须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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